第二章2.1 本讲概述
企业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主要掌握企业的概念和分类,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
理、权利和工商管理、解散和清算以及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
中要掌握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
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以及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中要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权、组织机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和政府的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以及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
任。 本章重点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和法律责任;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事务执行、对内对外财产关系以及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学习本章时还要注意把握全民所有制企
业的厂长和职代会的职权的区别。
历年试题分析
本章近两年在试卷中占的比重较大,具体题型和分值见以下表格。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
法》和《合伙企业法》都是我国近几年刚颁布的法律,在近两年的考试中都是以综合题的形式
出现,并且分值很高,希望考生注意。
年份 题 型 分 值 考 点
1997 多选题、判断题 1、1 2.4.3
1998 多选题、判断题 1、2 2.4.2; 2.4.3;2.4.4;
1999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 1 、3、2、11 2.3.4; 2.3.3;2.4.3;2.4.4; 2.3.2;2.3.5、2.3.2
2000 多选题 、 判断题 、综合题 1、2、9 2.3.4;2.2.1;2.4.3;2.2.3
知识点汇总
2.1 企业法概述
2.1.1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35-36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一般了解。 知识点详解
2.2 个人独资企业法
2.2.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37-43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2.2 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的职责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45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2.3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45-51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要识记。 重难点详解
2.3 合伙企业法
2.3.1 合伙企业的特征和条件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53-59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3.2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损益分配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60-68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3.3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62-66
学习建议: 重点了解 重难点详解
2.3.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68-73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3.5 入伙和退伙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73-76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一般了解。 重难点详解
2.3.6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P76-78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一般了解。 知识点详解
2.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2.4.1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82-84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一般了解。 知识点详解
2.4.2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 P84-91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要识记。 知识点详解
2.4.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91-97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4.4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100-105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要识记,涉及公司的监事会,参见《经济法》P167-169、170 知识点详解
2.1.1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以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矿业企业和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3)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等。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历年考题
多选题
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 )。
A、公司企业 B、法人企业
C、合伙企业 D、非法人企业 E、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BD
解析: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不是按其法律地位划分。
2.2.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0年判断题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答案:对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型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判断题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 )
答案:对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中国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
2.2.2 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的职责
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历年考题分析
判断题
某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交易,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
答案:错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交易,如经投资人同意,法律是允许的;如未经投资人同意,法律才不允许。
2.2.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
1、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包括
(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2)用工事务管理。
(3)社会保险事务。我国目前设有五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0年综合题第1题: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多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破产
答案:ABC 解析:教材P49。
2.3.1合伙企业的特征和条件
1、 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各合伙人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3)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2)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
(3)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关于合伙人资格的限定有:①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责任;②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②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事务的执行办法;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在确定合伙企业名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企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加以核定;
②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③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
④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历年考题分析
多选题
1、与其他企业类型相比,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
A、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
B、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C、内部关系属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
D、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55-56
2、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A、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B、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C、合伙企业债务的分担方法 D、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答案:ABD
解析:教材P57-58
2.3.2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为:
(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判断题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
答案:错
解析: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因此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不是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而是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1999年综合题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分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分额的合伙人追偿。
2.3.3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有两种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
(1)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2)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4)查阅帐簿权;
(5)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3、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主要包括: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4)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有三种法定办法:
(1)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2)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有:( )。
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ACD
解析:教材P63
选择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必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A、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C、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D、合伙人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用于担保其个人债务
答案:ABC
解析:教材P62-63
2.3.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权;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
(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这种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的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经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单选题
李平、李亮和李光同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解析:教材P72-73
2000年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
解析:教材P70-76
2.3.5 入伙和退伙
1、关于入伙的法律规定: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
(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更。
(3)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知义务。
(4)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协议退伙的原因:
(1)合伙人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
3、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在不给企业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当然退伙的原因: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除名的原因: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6、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条件:
(1) 有合法继承权;
(2) 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继承人愿意。
7、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以外,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有以下规定: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其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4)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其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判断题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答案:对 解析:教材P74
选择题
张三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使企业方损失一大笔资金,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将张三除名。张三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议持有异议。对此,张三可以( )。
A、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诉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其他合伙人抗议
答案:B
解析:教材P75
2.3.6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原因: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债务;
(4)返还合伙人出资。
历年考题分析
多选题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主要有( )。
A、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B、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C、清理债权债务
D、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77
单选题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答案:C
解析:教材P78
2.4.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包括合并、分立和其他事项的变更。
1、合并:
(1)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2)新设合并:指企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2、分立:
(1)存续分立:企业以一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存续。
(2)新设分立:企业全部财产和业务分别归两个以上的新设企业,原企业解散。
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如下: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其解散,具体有:
(1)企业存续期届满;
(2)企业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企业经营的业务已经完成;
(3)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企业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5)企业的投资人决议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历年考题分析:
多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下列情况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的是( )。
A、甲企业加入乙企业后,甲企业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乙企业存续
B、从甲企业派生出乙企业
C、甲企业的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1300万元
D、甲企业任命新的供销科科长
答案:A,B,C
解析:教材P82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有( )。
A、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B、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C、依法被宣告破产
D、企业章程规定的终止原因出现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83-84
判断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国家不再向其下达指令性计划。( )
答案:错
解析:教材P86
2.4.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负有全面责任。
2、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厂长和职代会的职权比较容易混淆的有两个方面: (1)在决策方面,厂长有权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有权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等。但对于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调整、资金分配、福利基金使用、生活福利等事项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厂长只能提出方案,决定权在职代会。
(2)在干部任免方面,厂长有权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有权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但职工代表大会只能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没有直接任免的权利。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职代会可以选举厂长,但选举后要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
(1)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7年多选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 )。
A、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D、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B 解析:教材P95
1997年判断题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否决厂长提出的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 )
答案:对 解析:教材P95
1998年多选题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厂长行使的职权有( )。
A、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B、决定企业奖金分配方案
C、任免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D、依法奖惩职工
答案:ACD
解析:厂长有权提出企业奖金分配的方案,但要由职代会审议决定。所以B项是职代会的权利,不是厂长的权利。
1998年判断题
某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工作机构的名义审议通过了厂长提交的企业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错
解析:教材P95-97
1999年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厂长可行使的职权有:( )。
A、决定企业工资调整的方案
B、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C、任免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D、依法奖惩职工
答案:BD
解析:厂长有权提出企业工资调整的方案,但要由职代会审议决定。所以A项是职代会的权利,不是厂长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副厂长由厂长提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所以C项也不是厂长的职权。
2000年判断题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
答案:错
解析: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职代会有权审议企业的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对这些方案没有决定权。
2.4.4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权
1、稽察特派员的性质和职责
稽察特派员是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的人员。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会计资料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任期3年,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业稽察两次,也可不定期进行专项稽察。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
2、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
(1)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
(3)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察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
(4)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3、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事会和《公司法》中监事会的区别
(1)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是指政府的监督机构派往国有企业的监督组织;《公司法》中的监事会是公司企业的一个内设机构。
(2)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成员是从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经济、法律、金融、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专家,以及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代表中委派和聘请的;而《公司法》中的监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且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3)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只行使监督权;而《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可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可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向有关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及奖惩的建议,而《公司法》中的监事会不具有这些职权。
4、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决定对国有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该监事会的性质、任务、职责、工作方式以及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等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基本相同。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8年判断题
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该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支付。( )
答案:对 解析:教材P102、105
1999年多选题
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的工作方式有:( )。
A、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汇报
B、查阅与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
C、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
D、向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102-103
例题解析1
2000年3月,公民陈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东风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陈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而且,在正式开张时,陈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东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东风"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陈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陈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工人中有一个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陈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陈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然而钱还是不够,李某找到其朋友林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陈某在核帐时发现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没几天,林某来到东风面制品加工厂讨债。陈某和林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林某坚持陈某先替李某还债,然后再向李某追偿。陈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李某自己清偿。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陈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
2、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
3、林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
答案
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陈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东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2)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陈某所办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等字样。
2、企业的住所不符合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该住所经注册登记后不得随意变更;若要变更,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本案陈某以假地址骗取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是无路名和门牌号码的违章建筑,因此是违法的。
3、企业的用工是违法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要求企业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周工作40小时);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本案陈某规定职工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违法的。
4《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
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同时规定受托人或被聘用
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法
律还规定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不得挪用企
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等。李某的行为违反了
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退还侵占的财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林某的抵押权不能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林某与李某的抵押合同没有登记,所以是无效的,林某的抵押权不能实现。如果林某要求李某去工商局登记了,就会发现李某是以他人的财产作抵押,就不会上当了。
例题解析2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1、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
2、对外交易、订立合同;
3、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4、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问:上述合伙协议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案
1、出资期限不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规定甲、乙先出资70%,其余视情况再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承担债务责任的方式不对。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排除这一责任。
3、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方式不对。合伙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且,根据公平原则,合伙人分配利润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般应当相当。
4、事务管理的方式不对。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改变企业的名称、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因此这些事项合伙企业的部分合伙人不能自行决定。
5、退伙后承担债务责任的方式不对。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能减轻合伙人的负担,而使企业的债权人蒙受损失、增加风险。
例题解析3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从事加工业务,并就相关事项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张三、李四以现金的方式分别出资10万元,王五则意欲以劳务出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李四因兴趣转移不愿再参与合伙业务,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资产份额转让给马六。张三、李四、马六继续经营,并推举张三作为合伙企业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张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戊签订了一份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的采购合同,结果,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以致合伙企业已付出的30万元贷款也未能取回,为弥补损失,张三遂自主决定转让合伙企业研制开发的某项加工技术。
请就上述提供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人能否以劳务出资?若可以,劳务出资应如何评估作价?
2、李四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马六,应符合哪些要求?
3、马六欲以张三与戊签订采购合同未事先与他商量为由而拒绝承担合同损失,其理由能否成立?
4、王五、马六若以张三擅自转让合伙企业该项技术未经同意且不合法为由,要求撤销该项转让行为并决定撤销对张三的委托执行事务权是否有权?为什么?
答案
1、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由王五以劳务出资,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李四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马六,应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必须放弃优先受让权,马六才能受让。
3、马六的理由不能成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本案中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与戊签订的合同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该合伙企业承担,马六做为合伙人之一也应承担损失,所以马六的理由不能成立。
4、第一项(就事论事而言)张三处分知识产权可以撤销。因为法律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张三处分合伙企业研制开发的某项加工技术,没有经过王五、马六同意,系自主确定,因此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王五、马六可以撤销该项转让行为。 第二项可以撤销。法律规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对他的委托。本案中张三违反了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其他合伙人有权撤销对张三的委托执行事务权。
例题解析4
甲企业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于1998年成立,该厂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该厂长不善于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此外,他还自行任命其亲属担任副厂长,负责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由于该副厂长任人不当,在经济交往中被骗,又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1998年12月,厂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时,认为计划不妥,予以否决;同时作出决议,罢免该厂长及副厂长,并选举出新厂长接任。 政府主管部门纠正了甲企业上述行为中的违法之处后,该企业的各项工作才得以正常运行。
问:
1、甲企业在干部任免问题上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2、甲企业职代会在行使职权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案:
1、该厂厂长无权任免副厂长,对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须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
2、职工代表大会对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任命的厂长无权罢免,此权力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任免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免职。副厂长的任免由厂长提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职代会也只能就罢免副厂长的问题提建议。
3、职工代表大会无权自行决定选举厂长。职工代表大会以选举方式产生厂长,必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只有审议权,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权否决。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由厂长负责,由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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