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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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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经济法》命题趋势预测和规律总结

   (四)应用性强、灵活性大、综合分析要求高

   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科目。试题在考核考生对法律具体规定把握的基础上,注重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所以近些年经济法试题除综合题体现了较强的应用性之外,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亦体现了一定的应用性,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

   针对综合题而言,近几年的试题又体现了跨章出题、法律关系复杂、隐蔽性强的特点。而对这种情况,考生在复习中应当注意相关章节之间的联系,相关问题可以采取集中归类复习的办法,注意彼此间的区别与联系,特别是弄清区别的原因,更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和掌握。考生在面对一道具体的试题时,首先要认真阅读,充分发现试题中所述事实与问题之间的关系;其次,迅速回顾已掌握的相关法律规定,依分析事实与问题之间的关系,找到解题的切入点;最后,用准确、精炼的语言回答问题。

   结合历年考试的命题规律以及各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现就教材中的一些综合性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关于各类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具有可比性。(1)企业设立的条件的异同,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人有中国国籍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应当在设立登记时明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等;(2)企业管理的方式,特别是被聘请人员超出授权范围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是否有效,应当注意分析第三人是否善意;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合伙企业中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3)财产所有关系,都体现为出资人所有,具体而言个人独资企业为个人所有,合伙企业为共同所有;(4)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解散的原因只要理解,比较容易掌握,清算人的确定,在各类企业的解散中基本的思路是相同的,一般是由该企业自行组织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织,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时间(一般规定为解散后的15日内,)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织,利害关系人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所有企业的清算顺序是相同的。注意该两类企业在清算结束后,债权人在5年内可继续要求出资人偿还债务。

   2.公司法既是行为法又是组织法。其作为行为法的主要表现有设立行为,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财务和会计要求,解散清算的行为等;说其是组织法主要反映在公司内部组织设立以及分工、议事规则等方面。公司法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1)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义务的要求。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股东抽逃资金的责任(注意与法律责任部分联系),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与股份总额的关系;(2)公司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3)公司财务与会计要求。掌握利润分配的顺序,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违反会计法的要求及其法律责任(注意与会计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结合).(4)解散与清算,注意清算组的职权和清算程序;(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分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人员组成及人数,特别是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特别决议与一般决议的通过比例,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几种情形,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限制,其中特别是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以及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问题,需要搞清被担保人是否是个人或者是否是本公司的股东,如果违反有关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特别注意其中有关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问题,其中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主持人的确定,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召开的人数要求,决议通过的人数要求,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授权委托的要求(与股东的授权委托的区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董事的产生、任职条件(有七种人不得任职)和独立董事的职权(区分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和独立发表意见的事项)。

   3.外商投资企业法。(1)注意把握外商投资企业目录规定的几种情形;(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其中货币、实物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中,对外国投资者的要求应当注意,实物出资中不得以设立担保物权的实物出资以及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或者投资他方的名义作担保使用借贷资金出资的限制,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所应交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当。出资期限注意分期缴纳出资的第一期和最长的期限,一次缴纳出资的期限规定,投资一方没有按期缴纳出资的后果和投资各方均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后果,通过收购中方企业作为出资方式的期限要求及后果(特别是利润分配的计算,注意按实缴出资额计算);(3)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合营企业董事会在企业中的地位,董事会的组成、召开条件、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的表决要求,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三种形式,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在企业中的地位、组成、召开、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的表决要求,委托管理制的法律要求;(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增加或者减少的条件或程序要求;(5)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和条件;(6)企业解散和清算,其中清算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须掌握,分清三类企业解散原因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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