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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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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经济法》命题趋势预测和规律总结

    2.合同的履行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是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则不发生履行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违约责任,而是按照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予以解决。合同的履行问题主要包括:(1)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如何解决;(2)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注意与合同的转让不同;(3)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举证、中止、解除的规定;(4)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的区别,前者是针对债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行使的,后者是针对债务人积极的作为行为行使的;前者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后者则没有;注意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异同,前者制合同内容的变化,后者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和转让的形式都应当与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应,或者更优;还应注意合同转让中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在条件上的区别以及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别;(6)合同的终止,特别应注意合同的解除,分清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还应注意分清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条件;注意提存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提存时效;(7)违约责任,注意每一违约责任方式适用的条件以及能否并用;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出现时,当事人的选择权。

   3.合同担保的问题,首先应当注意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其次所有的担保合同最基本的形式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除此之外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担保合同还有特殊的要求。第三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其法定。(1)保证担保,应当注意保证人的资格(特别是不能作保证人的几种情形,以及对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规定)、保证方式(分清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以及保证期间与保证方式之间的关系;保证期间主债权和主债务发生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保证担保在什么情形下无效;(2)抵押担保,首先应当注意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其次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方能生效的几种抵押物是什么;抵押期间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物的转让条件和结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处理;抵押顺序;(3)质押担保,应当注意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动产质押以及各种权利质押生效的特定形式;(4)留置担保,应当注意适用的条件和特定合同;留置的期限和权利行使;(5)定金担保,应当注意定金担保的生效,定金罚则的内容,定金与和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第五,票据法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票据效力的认定。(1)因为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因此票据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票据的效力,票据行为的四个生效要件缺一不可(特别是各类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签章的要求);(2)票据只能通过背书转让,背书的形式决定了取得票据的效力(特别注意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的连续性问题);(3)票据权利因时效的届满而丧失,因此票据权利的时效也是判断持票人所持票据是否有效的依据;(4)票据遗失的补救措施是否正确;(5)取得票据是否善意并且给付对价,如果不具备该前提,持票人将受到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可能丧失票据权利;(6)因取得伪造、变造的票据,持票人权利所受到的影响。

   2.票据权利的抗辩。(1)对物的抗辩,这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向任何持票人进行的抗辩,其根本的理由在于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丧失,主要包括因出票行为不合法(即欠缺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或者是因为背书转让行为不连续而导致票据无效;票据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票据遗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当而丧失票据权利;因伪造、变造票据;(2)对人的抗辩,注意只有票据的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存在着票据的基础关系,才能行使的抗辩,其抗辩事由不是依据票据方面的问题而发生的,而是根据持票人未履行基础关系中的约定义务为理由行使的;(3)票据抗辩的限制,也就是票据债务人能否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的问题,除了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抗辩依据外,还须注意抗辩权的限制,归纳来说是两点限制,一是考虑如果抗辩事由根据基础关系提出,则与持票人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不得进行抗辩;二是持票人凡是善意的且给付了对价时,票据债务人不得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的追索权。(1)确定能否发生追索,首先应当考虑持票人的票据是否有效,第二要分析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否具备,最后还应当注意持票人是否采取了保全措施(即是否具备追索权的形式要件);(2)确定追索的对象,注意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以及超过法定提示承兑期限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4)确定追索权行使的范围;(5)回头背书中出票人禁止再追索。

   第六,会计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发生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应当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还是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人员对发现的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制止或纠正等措施;特别是会计人员做假账等违法行为发生时,对其本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应当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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