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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5大项:(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问:省、设区市和县级国税局分别实施哪些税务行政许可?
答:(1)县(市、区)国税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设为10万元和1万元)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2)设区市国税局有权实施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设为100万元)的税务行政许可;(3)省国税局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有: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设为1亿元和1000万元)。
3、问:纳税人如何申请税务行政许可?
答:(1)纳税人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根据所申请的事项按照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2)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自行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代理人受托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向国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3)申请人申请属于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可以自行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4) 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国税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4、问: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对发票使用和管理具体项目的许可?
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5个具体项目,纳税人应当根据需要办理的项目按次申请,由国税机关依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5、问: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税机关应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国税机关对不能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及时作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问: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哪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答:(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不含规章);(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规章);(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7、问: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上的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前,可以提供哪些担保?
答:可以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8、问: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9、问: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答: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0、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答:(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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