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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纳税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问:纳税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确定被告?
答: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3、问:纳税人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有哪些?
答:(1)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2)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3)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4、问:纳税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少,如何计算?
答:(1)纳税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2)纳税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5、问: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哪些权利?
答: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16、问: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是否要缴纳费用?
答: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请求国家赔偿,不需缴纳费用;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依法缴纳诉讼费。
17、问:现行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当先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才能取得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18、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每个个体工商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其实际经营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批准享受原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如减免税期限未满,在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减免税收。
(2)对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月销售额后,如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则免予缴纳增值税。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具体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200元。
(3)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出示《再就业优惠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后,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9、问: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岗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不包括国家限制的行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我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原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执行至期满。
20、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可以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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