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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如何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⑴减免税申请;⑵《再就业优惠证》;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2、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如何申请再就业税收减免?
答:(1)向其主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企业认定申请,经认定部门审核后颁发相关认定证明。
(2)取得认定证明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同时报送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3、问: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开办多个经营项目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4、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出台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5、问:被认定为正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不可以。
26、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7、问: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应征收增值税。
28、问: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不征收增值税。
29、问: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品或竹芒藤混合坯具的,是否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答: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30、问:工业企业降价销售的报废产品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范围,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应从销项税额中转出?
答: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其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丢失。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废品是指由于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能按原规定用途使用的产品或半成品,由此产生的废品损失是一种生产性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工业企业降价销售这部分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是,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或在销售过程中产 生变质或损坏的,不属于废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属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其耗用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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