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
本节主要内容简介:
·内部控制的审计要求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角色
一、内部控制的审计要求 (掌握)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规范及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据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有关规定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注意】《内控规范》中表明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评价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角色(掌握)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年末为12月31日,通常此日也会定为基准日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重申:
·企业董事会的责任: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及其他有关的审计准则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评价控制缺陷,从而整合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注册会计师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将会在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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