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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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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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第六章公司治理第一节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是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让渡。该理论现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詹森和麦克林(Jensen,Meckling,1976)第一次对代理理论作出了详细的理论阐述。代理理论的首要假设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有冲突。代理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假设是委托人想要检验、核实受托人的行为是困难的,并且这种成本也很高。
詹森和麦克林将“代理成本”定义为:为设计、监督和约束利益冲突的代理人之间的一组契约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加上执行契约时成本超过利益所造成的剩余损失。
具体来说,“代理成本”分为三个部分:
(1)委托人的监管成本,顾名思义,即委托人用于管理代理人行为的费用。
(2)代理人的约束成本,即代理人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行为的费用。
(3)剩余损失(机会成本),即由于代理人的决策和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的决策之间存在着偏差而导致委托人利益的损失。
在代理理论之下,股东监管公司管理层以及帮助他们解决代理冲突的直接方式包括:
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影响公司的运营方式。
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接管机制是另外一种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方式。
股东可以采用的协调其与管理层利益的另一种方式是股东决议的通过,即所有的股东针对他们不满意的问题共同开展院外活动。
核心机构投资者可以影响其所投资管理层的另外一种方式——“一对一”会议,即一位来自于投资方的代表和一位来自公司管理层成员之间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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