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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联盟的基本特征
1、从经济组织形式来看,战略联盟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
科斯(Coase)和威廉姆森(Williamson)从交易费用理论出发,认为企业组织的存在是对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组织。战略联盟属于“中间组织”,联盟内交易是既非企业的,因为交易的组织不完全依赖于某一企业的治理结构;亦非市场的,因为交易的进行也并不完全依赖于市场价格机制。战略联盟的形成模糊了企业和市场之间的界限。
2、从企业关系来看,组建战略联盟的企业各方是在资源共享、优势相长、相互信任、相互独立的基础上通过事先达成协议而结成的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
这既不同于组织内部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同于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
联盟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主要表现为:
①相互往来的平等性
联盟成员均为独立法人实体,相互之间的往来不是由行政层级关系所决定,而是遵循自愿互利原则,为彼此的优势互补和合作利益所驱动。各成员企业始终拥有自己独立的决策权,而不必受其他成员企业的决策所左右。
②合作关系的长期性
联盟关系并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次性交易关系,而是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因此,企业参与联盟的目标不在于获取一时的短期利益,而是希望通过持续的合作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以实现长远收益的最大化。
③整体利益的互补性
④组织形式的开放性
企业联盟往往是松散的协作关系,通常以共同占领市场、合作开发技术等为基本目标。若机会来临,联盟中各成员便聚兵会战;一旦目标实现又“各奔前程”,或与其他企业结成新的联盟。因而企业战略联盟本身是个动态的、开放的体系,是一种松散的公司间一体化组织形式。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不管是从事互补性活动的企业还是从事竞争性活动的企业,它们彼此之间都可能有两种关系:一种是“零和”关系,即双方中一方的盈利就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比如供应商抬高产品的价格,导致生产商的成本增加;另一种是“正和”关系,即一方的发展使另一方的利润也增加,比如零售商销售的增长使制造商的产销量增加。战略联盟是促使双方从“零和”演变为“正和”的一种新型合作伙伴关系。
3、从企业行为来看,联盟行为是一种战略性的合作行为。
它并不是对瞬间变化所做出的应急反应,而是着眼于优化企业未来竞争环境的长远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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