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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规则】该买卖合同有效,价格不明确,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该行为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则中止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本案甲方在乙方提供担保后,又继续履行合同了。
(3)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丙公司和甲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原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03年8月1日-2004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对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后,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10月1日--2004年2月1日。如果甲公司在此期间内未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对主合同增加的100台冰柜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轿车的抵押权,也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丙公司只就轿车作价款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500台冰柜价款扣除轿车作价款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我国《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优先于保证,即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愿意和物的担保人共同负连带责任。
(5)110日被烧毁的冰柜损失其中应由乙公司承担,对甲公司失误多发的10台冰柜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属于不当得利)
(6)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乙公司抵押的轿车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甲公司货款,不足清偿部分(500台),丙公司承担。其它100台的货款由乙公司清偿。
(7)区财政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其做保证人了,这就是有过错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当知道区财政所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因此他们也是有过错的;所以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本案涉及的诉讼期间:1)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10月1日-2005年10月1日,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甲公司于2004年2月1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当日遭到拒绝,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甲于2004年2月1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公司追偿,遭到乙公司拒绝,丙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4)如果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中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规定,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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