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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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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票据权利的补救(最多1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须符三条件——须有丧失票据事实;失票人须是真正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如果已获付款、或票据无效、或权利消灭,都不得采取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但,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除外。

  无法确定付款人的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是由代理付款人见票即付,不能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但,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了解相关程序)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j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可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申请。

  k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l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公示的与利害关系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应裁定驳回关系人的申报。

  m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不少于60日)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丧失票据无效。判决应公告,并通知付款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至此,票据丧失后补救措施完成。

  (3)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丧失后,提起诉讼。

  A、 被告一般是付款人,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等)作被告

  B、 诉讼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人在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C、 失票人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书面证明

  D、 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E、 判决前,丧失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处于诉讼阶段为由不付款,将此情况通知失票人和法院。

  (二)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

  2.种类——

  (1)对物抗辩——可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有以下情形:

  ① 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注意多选题)――这是票据关系的前提,非常重要。

  A、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四项内容:票据种类、金额、日期、收款人

  B、 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行为主体不合格,根据关系不成立。

  C、 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D、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

  E、 背书不连续;――背书不得中断。

  F、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②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不能对其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四点掌握):

  (1)票据债务人的抗辨: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如果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票据,债务人可对持票人主张抗辩,但应对持票人的恶意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高法解释》代理付款人在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前按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以已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垫付的款项的,法院不支持。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即假冒)——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一般认为,包括票据上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伪造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无权代理:将被代理人的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

  (1) 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2) 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 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重要】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就是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yangjobe理解】由于票据可以流转,伪造的票据第一个持票人又将其转让给他人时,则第一持票人是真正签章人,应对其后手承担责任。

  2.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A、 须符三条件——

  (1) 变造的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yangjobe理解】与票据的伪造的区别:变造的票据是已经合法成立,而伪造的票据是一开始就是无效。伪造签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责任,伪造人也不承担责任,除非给他人造成损失。

  (2) 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外的事项;

  (3) 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B、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1)有变更权的人依法进行的变更;(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

  C、票据的变造法律责任: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① 如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 如签章在变造之后,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 如无法辨别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④ 实践中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无论是否签章,其都应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D、尽管变造的票据仍有效,但,变造是违法行为,变造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A->B 2万元,B改成5万->C,C->D 5万元,D请求A付款时,A只承担2万元,另3万元应向B和C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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