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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2)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定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3)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六)科发生化有限公司与红光贸易有限公司为关系企业。科发公司负责某注册商标产品的生产,红光公司负责销售。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红光公司。为了扬长避短,两公司洽谈达成合并意向,约定红光公司并入科发公司。但红光公司董事会将合并意向向股东会提交讨论时,遇到了困难。该公司有7名股东,其中四名股东当即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投了反对票,他们代表公司股份的30%。另有代表公司股份70%的3名股东表决赞成合并。不同意合并的股东认为同意合并的股东人数未过半数,不足比例,因此股东大会未通过公司合并决议,公司不得与科发公司合并。
问:
1、红光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是否通过了合并决议?为什么?
2、合并的方式有几种?如果红光公司与科发公司合并,采用什么合并方式?
3、如果进行合并,其程序如何?
4、一旦合并,红光公司现有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答案:
1、红光公司股东会表决结果实际上已经通过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问题形成决议,不是以简单多数为有效表决,而是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生效。本案中,代表公司70%股权的股东表决同意合并,所以合并决议已经通过。
2、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被吸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即行解散,而成为吸收公司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本案中,双方在合并意向中已明确红光公司并入科发公司,这说明双方意欲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 3、如果进行合并,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单。
(2)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上至少公告三次,看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是否持有异议。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所有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能合并。
(3)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因为采取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红光公司被并入到科发公司,所以红光公司应自行解散,即法人资格消灭,因而应到有关部门办理解散登记。同时,由于红光公司的并入,原来科发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也应进行变更登记。
4、公司合并完成后,红光公司现有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科发公司全部享受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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