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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讲座详细笔记(二)

  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

  (1)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2)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4)查阅帐簿权;

  (5)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3、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主要包括: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4)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有三种法定办法:

  (1)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2)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有:(  )。

  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ACD

  解析:教材P63

  选择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必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A、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C、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D、合伙人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用于担保其个人债务

  答案:ABC

  解析:教材P62-63

  2.3.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权;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

  (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这种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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