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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讲座详细笔记(二)

  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的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经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单选题

  李平、李亮和李光同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解析:教材P72-73

  2000年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

  解析:教材P70-76

  2.3.5 入伙和退伙

  1、关于入伙的法律规定: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

  (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更。

  (3)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知义务。

  (4)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协议退伙的原因:

  (1)合伙人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

  3、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在不给企业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当然退伙的原因: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除名的原因: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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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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