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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经济法》命题趋势预测和规律总结

  2.证券的交易,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如下问题:(1)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特别是法律对不同的持股人其转让股票期限的限制性规定;对证券公司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要求;(2)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千人千股”和社会公众持股比例的要求;(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注意与公司债券的区别),暂停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和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处理;(4)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交易条件(与发行条件结合);(5)禁止的交易行为,注意分清每一种行为的主体和特点,结合相关的法律责任复习;(6)上市公司收购,注意其中持股大户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要约收购中发出要约时的持股比例、要约的期限和公告,要约期满收购人持股比例对该收购公司的影响(包括终止交易和变更公司形式)。协议收购中公告、报告和登记制度的要求。对收购人的限期不得转让收购股票的规定;(7)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以及出现虚假、严重误导等问题的法律责任及承担者;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包括季报、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中所指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哪些;(8)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证券公司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四,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的订立,二是合同的履行,三是合同的担保。

  1.合同的订立的问题,主要针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后两者界乎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之间。对一个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合同订立的形式,主要注意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2)是否具备完备的订立程序,即要约(注意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和承诺(注意与新要约的区别);(3)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以及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与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即实际履行表明合同关系成立;(4)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5)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联系,其中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要件如第一章中关于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一样,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特定的法律形式。如果其中第一、三、四要件中有一项不合法,则该合同一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注意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是无效合同,若仅仅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6)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财产的效力,注意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和待定人;(7)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合同的履行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是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则不发生履行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违约责任,而是按照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予以解决。合同的履行问题主要包括:(1)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如何解决;(2)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注意与合同的转让不同;(3)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举证、中止、解除的规定;(4)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的区别,前者是针对债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行使的,后者是针对债务人积极的作为行为行使的;前者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后者则没有;注意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异同,前者制合同内容的变化,后者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和转让的形式都应当与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应,或者更优;还应注意合同转让中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在条件上的区别以及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别;(6)合同的终止,特别应注意合同的解除,分清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还应注意分清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条件;注意提存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提存时效;(7)违约责任,注意每一违约责任方式适用的条件以及能否并用;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出现时,当事人的选择权。

  3.合同担保的问题,首先应当注意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其次所有的担保合同最基本的形式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除此之外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担保合同还有特殊的要求。第三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其法定。(1)保证担保,应当注意保证人的资格(特别是不能作保证人的几种情形,以及对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规定)、保证方式(分清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以及保证期间与保证方式之间的关系;保证期间主债权和主债务发生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保证担保在什么情形下无效;(2)抵押担保,首先应当注意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其次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方能生效的几种抵押物是什么;抵押期间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物的转让条件和结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处理;抵押顺序;(3)质押担保,应当注意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动产质押以及各种权利质押生效的特定形式;(4)留置担保,应当注意适用的条件和特定合同;留置的期限和权利行使;(5)定金担保,应当注意定金担保的生效,定金罚则的内容,定金与和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第五,票据法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票据效力的认定。(1)因为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因此票据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票据的效力,票据行为的四个生效要件缺一不可(特别是各类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签章的要求);(2)票据只能通过背书转让,背书的形式决定了取得票据的效力(特别注意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的连续性问题);(3)票据权利因时效的届满而丧失,因此票据权利的时效也是判断持票人所持票据是否有效的依据;(4)票据遗失的补救措施是否正确;(5)取得票据是否善意并且给付对价,如果不具备该前提,持票人将受到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可能丧失票据权利;(6)因取得伪造、变造的票据,持票人权利所受到的影响。

  2.票据权利的抗辩。(1)对物的抗辩,这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向任何持票人进行的抗辩,其根本的理由在于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丧失,主要包括因出票行为不合法(即欠缺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或者是因为背书转让行为不连续而导致票据无效;票据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票据遗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当而丧失票据权利;因伪造、变造票据;(2)对人的抗辩,注意只有票据的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存在着票据的基础关系,才能行使的抗辩,其抗辩事由不是依据票据方面的问题而发生的,而是根据持票人未履行基础关系中的约定义务为理由行使的;(3)票据抗辩的限制,也就是票据债务人能否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的问题,除了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抗辩依据外,还须注意抗辩权的限制,归纳来说是两点限制,一是考虑如果抗辩事由根据基础关系提出,则与持票人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不得进行抗辩;二是持票人凡是善意的且给付了对价时,票据债务人不得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的追索权。(1)确定能否发生追索,首先应当考虑持票人的票据是否有效,第二要分析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否具备,最后还应当注意持票人是否采取了保全措施(即是否具备追索权的形式要件);(2)确定追索的对象,注意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以及超过法定提示承兑期限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4)确定追索权行使的范围;(5)回头背书中出票人禁止再追索。

  第六,会计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发生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应当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还是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人员对发现的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制止或纠正等措施;特别是会计人员做假账等违法行为发生时,对其本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应当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历年命题规律的分析,考生已对此有了基本的了解。要顺利通过考试,除了具备认真刻苦的学习态度,还应当注意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结合以往考试的成功经验,考生可以分四个阶段准备复习考试:第一阶段是全面了解阶段。这一阶段应详细阅读指定教材和主要的法律、法规,从整体上了解该学科的考试内容及知识体系。第二阶段是重点掌握阶段,对教材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复习,可结合练习题加以训练,同时考生可以通过练习历年试题发现,每年的考点重复率很高。第三阶段是综合训练阶段,这一阶段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题,按照正式考试的时间要求进行训练。第四阶段是查漏补缺阶段。此阶段应针对综合训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以上几个阶段在时间分配上也应当合理,一般来说,前两个阶段花费的时间相对较长,到最后阶段大约需要十几天的时间集中突破。

  针对试题的处理,考生既要注重平时的训练,也应注意临场发挥。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规定记忆的准确性。经济法教材中,有关比例、时间、人数等数字化的法律规定较多,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但要掌握有关数字,还应连同数字的出处一同记忆。如某一比例数字,应考虑该比例与注册资本有关,还是与资本总额或者净资产有关;某一时间规定应从何日开始计算;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是按全体成员还是按出席会议的成员,是以出资额还是以人数通过,等等。如果考生对某一问题的掌握似是而非、模糊不清,极易在此丢分,特别是判断题的倒扣分办法,对成绩的影响更大。所以准确的掌握法律规定,是顺利通过考试的基本要求。对此考生也可采取一些方法,帮助记忆,如对问题的正确理解、对比、列表、或者相互提问等方式。在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处理上可以通过直接选择法、比较法和排除法,甚至是猜题法(因为这两种题型不实行到扣分办法,但判断题不易采用)处理。综合题对考生的要求较高,不但要准确的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还要具备分析能力、灵活运用能力,即将法律规定与题目所述事实结合起来。所以考生要对法律规定正确理解,切忌一味死记硬背,生搬硬套。

  以上复习方法和解题方法仅供考生参考,每位考生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注意总结行之有效的复习方法。(孙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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