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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2008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题(6)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答案:B
    解析: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  股票只能对社会公众发行。

    4.  答案:C
    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  得抽逃出资;(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的,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间内召开后,认股人不得抽  回股本。

    5.  答案:D
    解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有条件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6.  答案:B  (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解析:依照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  答案:  A
    解析: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因此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  (3000-X)/6000=25%,则X=1500万元。

    8.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9.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  乙、丙,因此正确答案为B。

    10.答案:C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1.答案:A
    解析: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2.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13.  答案:C  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4.  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北京安通学校2008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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