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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2008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题(6)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解析: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和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答案:ABCDE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解析: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答案:ABD
    解析:C项错在“股东一旦交付出资”就不得抽逃出资。正确的命题应当是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答案:ABCD
    解析:根据《公司法》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答案:ABCD

    6.答案:ABD
    解析:《公司法》具体规定有五种情  形:(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  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C选项是错误的。

    7.答案:ACD
    解析:公司的监事其  监督对象包括董事,所以监事不能担任董事。  因此,  选A、C、D

    8.答案:ABCD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共分七项。本题  四个选项都是监事会的职权。

    9.答案:ACD
    解析:对于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包括因犯某  种罪判处刑罚和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上述职务:因破产或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时间未逾3年,不得担  任上述职务;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和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10.答案:AB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1.答案:ABCD
    解析:新公司法删除了关于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12.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  权,D选项是经理的职权,故选A、B、C。

    13.答案:C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4.  答案:ABC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A、B、C选  项是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而D选项是董事  会行使的职权。

    15.答案:ABC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行使部分股东权利,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6.  答案:ABC
    解析:“D”项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17.  答案:AC
    解析: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8.答案:AC
    解析:根据《公司法》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的表决作了特别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9.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20.答案:BD
    解析:要注意与股东大会职权的区  别。B选项所述内容属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而非董事会的职权;D选项的违法之处在于,仅  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王某和记录员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存档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由全体  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北京安通学校2008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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