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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精讲班讲义--第16讲

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提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合伙协议(书面)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3) 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相关知识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相关知识点2合营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符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③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企业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答案】ABCD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重点掌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仔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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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经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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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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