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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精讲班讲义--第27讲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考情分析
本章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在近年的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型出现,2008年教材重新编写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占略投资”的内容,应引起复习时的重视。
最近三年题型题量分布:
题型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单选题
1题/1分
2题/2分
2题/2分
多选题
2题/2分
3题/3分
3题/3分
判断题
1题/1分
 
2题/2分
主观题(简答题、综合题)
 
 
 
合计
4/4分
5题/5分
7题/7分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P166)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提示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本题A选项属于鼓励类项目,D选项属于禁止类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1)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1)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场地使用权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例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  )(2004年)
       [答案]×
 解析: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P168)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否则,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P169)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违约责任(P147)
(1)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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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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