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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精讲班讲义--第30讲

合营期限届满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2006年)。
  A、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C、延长合营期限
  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
    【答案】ABC
解析:(1)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六、合营企业的清算(P192)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七、法律适用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的,经合营各方协商,共同决定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其他国家仲裁(P186)。
 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例题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因企业经营管理事项发生纠纷。下列有关处理该纠纷的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7年)
A、由董事会协商解决
B、由合营各方共同决定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C、由合营各方共同决定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
D、由董事会对纠纷解决方案作出决议,且该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答案:D
解析: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先由董事会协商解决,如董事会解决不了的,可经合营各方协商,共同决定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其他国仲裁。
【例题2】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B、甲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乙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C、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没有最低限额
D、甲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乙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以上四项的表述均符合规定。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
 1、设立时是否需要审批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需要审批,只有特定公司需要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
 2、注册资本与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0;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全体股东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中外双方都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
4、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指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5、经营期限不同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订明合作期限;一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订明合营期限,但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订明合营期限。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P193)
相同点: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2、出资期限
3、出资转让
不同点:
1、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收益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4、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5、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6、董事的任期不同
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
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为3年
7、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有(2004年)。
  A、企业章程的修改
  B、资产抵押
  C、注册资本的增减
  D、企业的合并
   【答案】ABCD
 
二、合作企业的合同和章程(P196)
  1、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2、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三、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P169)
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2008新增)
  合作企业申请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期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
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的合作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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