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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讲解

  第八章 证券法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P245)

  1.首发条件有11条,其中: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财务指标良好。第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第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第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四,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第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有6种情形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P250)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252)

  四、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P253)

  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2.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4.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保荐人保荐。

  (3)制作申请文件。

  (4)核准和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6项职责。

  (2)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①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②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③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④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⑤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⑥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为公司债券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五、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P256)

  六、证券的交易的限制(P261)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P279)

  1.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2.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上述重大事件有21项。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②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③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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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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