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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6 居住权
生活解释: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是张先生单位分的,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逝。其子要求继续在此房居住,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此房收回。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子拥有的就是居住权。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之子不能继续住在此房。
理论解释: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NO.17 抵押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再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如果发生纠纷,应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受偿呢?应该是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NO.18 质权
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NO.19 留置权
生活解释: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
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NO.20 占有
生活解释: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因为合同的效力未定,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所以,钱某属于无权占有。
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孙某的行为就属于善意占有。
赵某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行使,该请求权消灭。本案中,赵某只能要求钱某返还古董,而不能要求孙某返还,因为孙某是善意占有。
理论解释: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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