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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物权法

  三、留置

  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解释: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提示: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提示: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应当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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