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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解释:
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指代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如果是默示的表示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
(1)《合同法》第26条规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2)到达不要求对方当事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只要把意思表示到达到相对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比如,相对人的电子邮箱、企业的传达室签收邮件进行都是到达。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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