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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P28)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例题14】2006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7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若曹某于2009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B、若曹某于2009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C、若曹某于2009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D、曹某的债权于2009年4月2日消灭
【答案】C
【解析】(1)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限届满之日(2007年4月2日)起算;(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考点15】诉讼时效的中止(P29)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解释】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例题15】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2年)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例题16】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6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6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6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5月20日
C、2007年9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9月1日恢复,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2007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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