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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读
一、本章大纲
二、重点导读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2.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序的不同,法律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假定、模式是后果的前提,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和模式的认定。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
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不同
2.法官权限不同
3.诉讼程序的不同
四、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关系是以宪法为核心。
我国有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
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以法人为例,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他人的法律义务作保证的资格。
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1)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即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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