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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知识点6: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意思表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知识点7: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链接:
合同法: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其形式要件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口头形式
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3)推定形式
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如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即表明购买的意思。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即以消极不作为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一种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点睛:
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知识点8:无效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1)定金条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流押或者流质条款。
链接:
合同法规定,质权人(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
(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或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区分情况处理: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2)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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