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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知识点15: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院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例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如下区别:
知识点16: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民法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辨析:如果在20年中,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就开始起算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普通诉讼时效;如果在20年内,权利人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那么只起算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举例:北京市民张三常年在深圳工作,在北京只有其父。2008年12月1日邻居从张三父亲那借走了2万元,约定在12月31日归还并开了借条。结果张三父亲于2008年12月25日不幸去世。张三回京奔丧,没有发现借条,邻居也未告知张三借钱之事。所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张三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侵犯,但张三却一直不知道。因此,只起算20年的诉讼时效,2年的诉讼时效则不起算。
假如到了2009年4月5日清明节,张三回北京祭奠其父,此时发现这张借条,这时就从2009年4月5日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假如张三回到深圳后20年都未回京,第20年的12月25日才回来,此时发现借条,但距离20年时效只剩下6天的时间,那么张三剩余的时间就是6天。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算。
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届满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期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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