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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知识点19: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们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①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
⑤ 当事人没有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⑥ 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②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③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④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知识点20:仲裁的基本制度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争议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独立性等特点。
(二)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三)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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