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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二章导读

新制度考试只剩下30多天了!总复习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试非常关键的时期。考试吧特整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各章的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理解各章知识点。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4、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具体见教材P39页。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有关持续清偿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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