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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1.掌握并股权并购的条件以及并购顾问应符合的条件
(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3)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4)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上述第(3),(4)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2.申报文件与程序
掌握报送文件的内容:
(1)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2)并购顾问报告;(3)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4)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5)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6)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3.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2)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教材P81
(3)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七)反垄断审查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2)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3)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5)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可以改善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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