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三章讲义

总复习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试非常关键的时期。考试吧特整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各章的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理解各章知识点。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可以参照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了解相关内容。

  知识点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是一种合伙关系。

  2.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2)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3)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经营管理(了解)

  知识点16: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了解)

  已经包含在“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中。

  2.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链接: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知识点1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限届满的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合作企业可以延长合作期限。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了解)

  (三)合作企业的清算(了解)

  相关推荐: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审计各章测试题汇总
       2009年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题及解析
       2009年注会考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各章串讲
       2009年注册会计师(新考纲)样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