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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第三章讲义

总复习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试非常关键的时期。考试吧特整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各章的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理解各章知识点。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3)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4)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点睛:(3)(4)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考试中以多选题的方式考查。

  例题:依照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当符合的下列条件中,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条件包括( )。

  A.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B.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C.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D.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答案:CD

  2.特殊目的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的含义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理解: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国法人;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其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举例:自然人甲某出资10亿人民币在中国设立了A公司,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甲某用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为投资手段,购买美国B公司发行的股票(相当于甲某用持有的A公司股权与美国B公司的股权交换,则美国B公司中拥有了中国A公司的股权),B公司根据美国的法律申请上市,实质上就实现了中国A公司股权通过美国B公司在美国上市的目的。则B公司就被称为特殊目的公司。

  (2)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法律规定

  ①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②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并购境内企业。

  ③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人,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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