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sh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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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独立”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主体资格认定
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
(2)经济活动主体。
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成为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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