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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一章(2)

文章讲解了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并总结了相关知识点。

  【知识点小结】:无效民事行为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要点是: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管是合同行为还是非合同行为原则上都是无效的,除非是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以外的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当然有效;三是受欺诈、胁迫而成立的民事行为,要看是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

  相关知识点:无效合同的界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相关知识点: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未经撤销,其效力有效。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应由撤销权人提出。

  (3)撤销权的行使有1年的期限;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撒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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