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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师》预习辅导:物权法(7)

2010年注会《经济师》预习辅导:物权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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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述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所有权的完整的物权。它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所有权人,他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属于义务主体。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而且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这也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体现。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占有与占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使用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3、收益权

  收益,就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4、处分权

  处分,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按照财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可把处分划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处置财产,其法律后果实质上是转移原财产的所有权,如出卖房屋等。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所有权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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