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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与征用
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能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1、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行为。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即要求同地段的居住条件)
2、征用。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征用需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征收与征用的主体都是国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均是强制性的。但是两者之间仍存在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了变化。(2)适用对象不同。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3)适用条件不同。虽然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
益,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除了适用于所有权外,还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二、各类所有权
在我国,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权通过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行使。总体负责机构为国务院。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具体可以体现为:(1)各级国家机关的行使。(2)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行使。(3)国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的行使。
提示:没有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就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一种特殊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 括:(1)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2)野生动植物资源;(3)无线电频谱资源;(4)国防资产。
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当有法律特殊规定时也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例如,集体组织可以享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但不包括地下的矿产资源,因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6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私人(自然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原材料等动产、不动产都可以享有所有权。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收益都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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