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0年注会《经济师》预习辅导:物权法(11)

2010年注会《经济师》预习辅导:物权法(11)

  欢迎进入:2010注册会计师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论坛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对标的物的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的公示,而非在于标的物的使用。(2)用益物权在性质上主要体现为不动产物权,而担保物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可以是权利(权利质押)。(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这一点区别于所有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经营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而存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其中划拨是无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规定,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取得还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条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因此实际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采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

  根据《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住宅建设的,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相关推荐:2010年注会《经济师》预习辅导:物权法(10)
       2010年注会《经济师》预习辅导:物权法(9)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