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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1)

考试吧为使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经济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姿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00年)

  【答案】√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提示1: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相关知识点: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2002年)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投资人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不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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