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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15)

考试吧为使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经济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答案】CD

  2、清算人

  (1)一般情况下,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财产的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企业财产多余的部分,视同分配利润。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均规定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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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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