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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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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及精选例题

分析考点在历年试题中,在卷面所占的分值,及考生在复习各知识点时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撤销权

  本考点在历年试题中,在卷面所占分值为3%左右,曾以单选题方式迸行考查,建议考生将教材中第一章、第七章、第九章、第七章、第十四章有关撤销权的规定结合复习,注意其联系与区别,关注客观题。

  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行使撤销权,表明相对人主观上不希望该行为生效。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1)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已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2)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性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考生应熟记这三个法律要件,理解、记忆撤销权。在这里我们从三个方面给大家介绍撤销权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人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为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2.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是为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故从理论上讲,其构成应有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受损的事实,即可撤销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债权人权益。

  3.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 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通过对以上三方面撤销权的介绍,加以比较,不难看出三者究其实质在于撤销权的法律要件,这样比较起来也便于记忆、理解。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中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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