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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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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及精选例题

分析考点在历年试题中,在卷面所占的分值,及考生在复习各知识点时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相关法条 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中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通过理解、记忆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明确可撤销行为的界定,再分别将三者之间不同之处加以记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样学习能更好的理解撤销权的问题。

  【真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 )。(2003年单选第2题)

  a.6个月

  b.1年

  c.2年

  d. 20年

  【答案】b【解析】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本考点在历年试题中,在卷面所占分值为6%左右,曾以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方式迸行考查,教材根据新《公司法》、《证券法》进行调整后,增加大量新内容,建议考生加以重视和关注综合题。

  在此考点中,由于新《公司法》有变动因此上作为考试的重点,此考点可分未两方面记忆,一是股权转让新规定的重点在于放宽性的规定,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答复日期、形式,允许公司意思自治。二是股权回购的问题,在这里新《公司法》做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也当然的作为考试的重点,下面是针对此考点的具体规定的介绍。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合兼人合的公司,其股东转让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放宽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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