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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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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及精选例题

分析考点在历年试题中,在卷面所占的分值,及考生在复习各知识点时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真题】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2008年综合题第1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考点解读】

  本题考核了三个考点分别是: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③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我们已经介绍,在这里就不做再多的讲解了。现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这两个考点进行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根据公司立法的不同要求,通常将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三类,即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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