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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期限
注意:
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外资企业法:注册资本(2007年新增)
注意:
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4、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
注意:
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
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企业破产法
1、破产申请:上诉(重点)
注意:(1)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3、破产财产的收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注意: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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