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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汇票法律制度详解(6)

  六、追索权

  (一)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D

  2、形式条件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二)追索权的行使

  1、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确定追索对象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回头背书: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举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不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例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3、追索金额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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