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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
2、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的关系
一般法律规定,如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典型的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
(1)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禁止债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流质、流抵条款。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这样的约定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效力。
(3)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
举例:甲公司与山东一家乙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合同草案中有一句是这样的:甲方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乙方除承担全部亏损责任外,还须保证在亏损时甲方出资的收回及固定利润的收取(此条款就是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4)借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的约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除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以外,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解释: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如果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是无效力的。典型的如,《继承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行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故意的变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进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例如:小商贩贩卖假烟,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从过于低廉的价格就知道小商贩贩卖的是假烟,但仍然欣然购买。此时小商贩不构成欺诈。
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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