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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通知债权人及公告时间:15日、25日、30日、60日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
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2.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 外商投资企业拟合并或分立的,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第五、批准成立时间:20日、30日、45日、90日 (或3个月)
1. 申请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当场登记,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设立合作企业,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4. 设立合资企业,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日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5.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六、变更登记时间:迁入新住址前、15日、30日、45日
1. 个人独资企业“15日”(通知债权人、变更登记)。
2. 住所变更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3.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实收资本、股东转让股权的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比例数字:1%(诉讼权)、3%(临时提案权)、5%+1年(回购)、10%(主持股东会解散公司)、20%+2年(首次出资额)、30%(货币出资额、上市公司担保)、25%(外资)、10%/50%/25%(法定公积金)、35%、5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它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6.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7.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8.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1年)
9.法定公积金:10%/50%/25%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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