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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1)

2010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将于9月11、12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cpa.exam8.com)。

  11.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注意】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比例”与外资并购中的“注册资本决定投资总额比例”恰好是倒数关系。

  11.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2. 关于25%的特别规定

  (1)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时:

  ①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②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 25%”的字样。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6) 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7)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达到25%的,应当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受25%限制。

  13.关于10%的特别规定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

  ①上市公司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②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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