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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2)

2010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将于9月11、12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cpa.exam8.com)。

  二、关于利息规定

  第一、借款利息

  1.利息支付方式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的利息的期间

  (1)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注意】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此相同。

  第二、债权利息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三、汇票利息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四、垫资利息、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1.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垫资的,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执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2.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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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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