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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3)

2010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将于9月11、12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cpa.exam8.com)。

  三、会议制度

  第一、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低于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5人;选项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尚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5000万元)的1/3,因此正确答案是ACD。

  2.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临 时 会 议 的 召 开 条 件

会 议 性 质 法 定 条 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管理人提议

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占债权总额1/4 以上的债权人提议

  第二、补救程序

  1.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4)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的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 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意】监事会特殊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不能召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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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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