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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制度
第一、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低于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5人;选项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尚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5000万元)的1/3,因此正确答案是ACD。
2.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临 时 会 议 的 召 开 条 件
会 议 性 质 | 法 定 条 件 |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 |
债权人会议 |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管理人提议 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占债权总额1/4 以上的债权人提议 |
第二、补救程序
1.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4)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的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 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意】监事会特殊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不能召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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